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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讲义:第四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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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同年10月1日起实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的通过和实行,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惩戒。对实施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

  理解行政处罚概念的应注意以下几点:(1)行政处罚的处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处罚以行政违法为前提。(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制裁。(5)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的制裁法律责任形式。

  2.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违反行政

  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受行政制裁的人。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属于处罚的对象。

  (3)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具有惩戒性。行政处罚是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尤其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的限制或者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或者惩戒性,目的是惩戒违法、警戒和教育违法者并预防新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4)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5)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3.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分类。

  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法学上通常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四种:

  (1)人身自由罚。即对违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处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2)行为罚。又称能力罚、资格罚。即以剥夺或限制人的资格为内容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3)财产罚。即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等。

  (4)声誉罚。即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政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不同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最常见的、实施最多的主要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统一的概括性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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