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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全师《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3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总则一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亦称立法宗旨,它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要科学地确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必须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准确地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产法律问题,有的放矢,符合实际。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纷繁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有4个: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

  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以下5点:

  第一,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第二,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

  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1.空间的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这种排除适用的特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这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专门解决消防和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特殊问题的单行立法。涉及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首先考虑和优先适用特殊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正是根据这个原则,充分考虑和界定了它与相关特殊法的衔接和关系,在其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对特别法的适用做出了除外规定。这样规定,在同一问题上就不存在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冲突”,更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多数都已年代久远,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形势,亟待修订和补充。《安全生产法》的大部分法律规定,都是上述特别法所没有的。也就是说,现行的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上述特别法都是在没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情况下出台的,它们所没有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安全生产法》加以补充完善和适用。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制定出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其后出台的特别法则应遵循《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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