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考试

考试介绍

《注册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物业管理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代表了当今国内物业管理专业资质认证的最高水平,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物业管理师证书已成为物业管理人员执业、任职、求职的资格凭证,物业管理师也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才的主要依据,国家承认,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职业已进入国家准入制度。

物业管理师的主考单位: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展开。

考试时间

【重要通知】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暂停举行

2014年考试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9月6日 9:00-11:30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14:00-16:30   物业经营管理
9月7日 9:00-11:3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14:00-17:00   物业管理实务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分为4个半天,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试题的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物业管理实务》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试题的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综合(案例)分析题。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小时) 题型 总分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2.5 单选、多选 100分
物业经营管理 2.5 单选、多选 100分
物业管理实务 2.5 单选、多选、案例 100分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3 单选、多选、案例 100分
考试费用

物业管理师考务费(报名费)各省略有不同,具体详见官方报考文件。

>>各地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费用汇总

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

【重要通知】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暂停举行

物业管理师考试报名工作一般于考试当年4月开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年2月24日印发),已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为保证物业管理师后续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暂停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报名工作,其它涉及考试后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具体报名时间请查阅各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的报考文件,亦可关注考试吧物业管理师频道考试报名栏目信息。点击进入>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缴费手续,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各省的报考文件)

报名入口

物业管理师报名入口各地不同,考生需根据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报名公告到指定报名网站报名。

>>各地物业管理师考试报名入口汇总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下同),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有关报考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职务指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用印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12月31日。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

成绩查询

物业管理师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2~3个月后陆续公布,届时请关注各省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或中国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栏目即可,亦可关注考试吧物业管理师频道成绩查询栏目信息,点击进入>>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通知

成绩管理

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合格标准

物业管理师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一般为其总分的60%。详情请参考2014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60 100
 物业经营管理 60 10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60 100
 物业管理实务 60 100

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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