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学习笔记汇总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有关规定、禁止行为、监管要求
(一)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相关规定
(1)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3)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4)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5)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6)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①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②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③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④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⑤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7)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8)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9)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禁止行为
(1)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2)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5)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6)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四)监管要求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
(3)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
(4)证券公司违反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5)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6)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①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②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③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④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⑤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⑥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⑦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⑧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⑨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⑩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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