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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3、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
三、首次申请注册外销员、商务师从业资格人员,须填写“外销员、商务师从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销员、商务师从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单位考核材料。
四、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参加不少于28个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和有关材料,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五、申请外销员、商务师从业、执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须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销员、商务师从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从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外销员、商务师从业、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六、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外销员或商务师从业资格证书)三年之内未注册者,证书自动失效;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后(三年之内)申请注册的,除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七、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才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注册部门印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委、局)公章]。
九、经注册的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予以注销注册:
1、丧失完合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到刑事处罚;
3、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
十、注销注册手续由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
十一、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十二、申请注册人员应填写首次注册申请表或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商务部,一份报商务部培训中心,其余留各注册机构存档备案)。
十三、首次注册申请需粘贴申请者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十四、再次注册申请表“外销员从业资格注册证号码”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号码”一栏空缺不填。
十五、再次注册者提交的“从业单位考核材料”需加盖从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十六、注册时,在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公章,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可制作和使用注册专用章,为便于管理,注册专用章必须先在(商务部培训中心)进行备案方可使用。
十七、关于申请再注册前的继续教育问题
1、继续教育可由各地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也可由各地注册机构指定并经商务部批准认可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机构负责。
2、培训人员包括:申请外销员从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申请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在由人事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获得人事部、原外经贸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按照《暂行规定》及人事部有关换证要求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者、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后、三年之内申请注册者。
十八、为保证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再注册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再注册培训工作应由经商务部培训中心审核,并经商务部批准备案的的各地指定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机构负责(吉林省为外经贸干校)。
十九、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商务部培训中心提供的“培训纲目及要求”并结合国际经贸形势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再注册培训课程,并报商务部培训中心批准备案后,实施再注册培训工作。
二十、《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和《国际商务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由商务部培训中心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证书每本向商务部交10元的培训管理费。
二十一、注册时间。由各地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并请通知商务部培训中心。
二十二、注册登记机构每年应将本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及再注册的条件、程序、时间和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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