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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0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案例精选 | 热 荐 ★★★ | 【字体:小 大】 |
| 推荐:200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案例精选 | |
| 考试吧: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10:22:30 | |
| 1、[案情] 1996年4月,某外资企业董事长提供以下情况:该企业于1994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册,主要生产木器家俱,但由于经营不善,已亏损达500万元,于是其决定解散该企业。但该董事长不知道这样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企业终止的规定,也不知道企业终止后,如何清算,于是就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给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问题] 假如你是李律师,你该怎样做? [法律意见书] 致××企业暨董事长先生: 根据贵企业委托,李律师就贵企业终止企业是否合法以及如何清算的问题,现提出意见如下: 1.外资企业终止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5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企业经营期限届满;(2)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商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破产;(5)企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已出现。 2.外资企业的清算。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6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面讲到的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根据本细则第77条至第80条的规定,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外资企业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清算费用应从外 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终了,外资企业的清算净收益即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剩余财产,按照外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注销营业执照。从上可见,贵企业可以终止企业,但必须依照我国的法律依法进行清算。 2、[案情] 1993年2月,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独立投资建立了一个玩具制造厂,企业登记注册时,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为50万美元,其中非专利技术作价为1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10万美元,其余部分由该公司分期缴纳。1994年4月,该公司由于经营策略的改变,没有按期缴纳第二期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该公司如果在30天内仍不缴付第二期出资,玩具制造厂的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该公司仍然不缴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是吊销了该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 [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由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一期出资未按期缴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结论] 本案中该美国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违反中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的规定,吊销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是恰当的。 推荐:2007司法考试经济法和商法试题评析 更多信息请访问:考试吧司法考试栏目 希望与其他司法考生进行交流?点击进入司法考试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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