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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必备:法理学和宪法学

来源:新东方 2009-9-10 11:08:17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距离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大家复习冲刺,考试吧整理了新东方名师的考前冲刺笔记。本节为法理学和宪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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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理 学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

  2.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

  所有法律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凯尔森、哈特。

  3.非实证主义理论

  (1)基本主张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

  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二、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和社会性。特别注意:

  1.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体现在形成方式、实施方式和表现三方面。

  2.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或曰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三、法的特征:大纲规定法一共有六个特征,注意以下重要问题:

  1.规范性的三层含义:①对象的不特定性;②时间的前瞻性;③适用次数的反复性

  2.普遍性(①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法律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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