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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七)

  2.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是于1996年8月28日由B国有企业(本题下称“B企业”)独家发起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股本总额为9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发起人股65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根据A公司公布的1997年和1998年年度报告,其主营的纺织业受市场不景气之影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致使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为了扭转A公司业绩滑坡的局面,1999年5月有关各方初步形成股权转让以及对A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B企业以协议方式将持有的A公司6500万股中的5000万股转让给C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下称“C公司”)。协议达成后,B企业在3日内将该协议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并保证于1999年6月28日之前正式履行。

  (2)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A公司截止日为1999年3月31日的会计报表,其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负债为人民币8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000万元。B企业与C公司通过协商一致,拟定C公司受让B企业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元。C公司承诺于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的购买日支付价款2000万元,其余价款分三次在三年内付清,即2000年6月底支付1000万元;2001年6月底支付1000万元32002年3月底支付完毕其余款项。

  (3)C公司受让B企业股份的行为完成后,拟将其通信设备制造等资产与A公司的纺织机械等资产进行置换,以改变A公司之主营业务。A公司与C公司达成资产置换协议后,应将该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然后办理资产置换及变更主营业务的相关手续。

  (4)在进行前述资产置换的同时,A公司拟计划申请发行3000万股新股,该次发行的新股仅向社会公开募集,不向原股东配售。

  要求:按上述各点之顺序,根据所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分别评述上述各点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

  (1)根据有关规定,C公司以协议方式受让B企业持有的A公司5000万股份的行为是协议收购行为。在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据此,该收购协议无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而只须由C公司而非B企业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即可。其次,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而B企业作为发起人持有A公司的股份,自其成立之日起尚不满三年,故而在1999年6月28日之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2)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股份的转让价格必须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而C公司受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价格则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每股价格至少不得低于人民币1.11元。其次,根据有关规定,收购方应于收购日一次付清收购价款,一次付清确有困难,可以分期付款,但购买日所付价款一般应超过50%,并在三年内付清,而C公司承诺于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的购买日支付的价款尚未达到总价款的5096,故而不符合有关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通过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导致上市公司上市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按新股发行程序重新审批。因此,A公司与C公司仅将资产置换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即办理资产置换及变更主营业务的相关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

  (4)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A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不能向股东支付股利,故其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依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九条《法规选编》(上册)第51页、第65页,《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法规选编》(上册)第30页、第31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法规选编》(下册)第116页,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五大题第二问《法规选编》(上册)第256?/FONT>257页,《财政部关于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法规选编分(上册)》第278?/FONT>279页,《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一《法规选编》(上册)第567页。

  3.中国证监会根据举报,在调查某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时,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系于1994年4月28日经某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本题下称“省证管办”)批准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1996年8月A公司向所属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及上市,省证管办在审查A公司申请文件时,发现A公司之主要发起人B企业不属国有大中型企业,A公司尚无三年连续计算之业绩,故表示只有将A公司成立时间提前至1993年8月方能满足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条件。经A公司多方请求,省证管办主管处长赖某报主管副主任胡某批准,省证管办重新核发了A公司于1993年8月成立的批文,A公司相应更改了A公司成立时间的所有文件,并通过关系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管副局长段某重新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由此,A公司于1997年3月获准发行社会公众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会计师事务所根据A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要求,出具了A公司于1993年8月成立时服本金已到位的《验资报告》。为A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该所出具了会计报表截止日为1996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

  (3)在A公司新股发行上市后三个月内,该股票价格连续处于低迷状态。在此期间,A公司的装卸工金某认为A公司股票具有潜在投资价值,便借其岳父翁某的股票账户以每股6.5元的价格买入l万股;持有A公司法人股达3.496的D公司(不属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亦认为A公司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便用自有资金以每股6.4元的价格买人5万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3.8%;C会计师事务所参与A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潘某在此期间也利用其妻子艾某的股票账户以6.35元的价格购人2万股。至1997年8月,A公司股票价格连续攀升,涨幅达80%左右,在此期间,金某、D公司和潘某分别以11.1元、11.2元、11.15元的价格抛出持有的股票,获利甚丰。

  (4)E证券公司的证券咨询人员雷某,于1997年8月中旬在向E证券公司开户的股民作股评报告时,对A公司股票推崇倍至,并称:A公司将会于1997年度执行每10股送10股的分配股利计划,该股票至该年度末涨至20元没有问题。同时也宣称:这纯属个人观点,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但时至年末A公司股票不仅末涨至20元,反而跌至8元左右,造成部分股民损失。A公司也未推出10送10分配股利计划。

  要求:按上述各点之顺序,根据所述之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在A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事实(1)所述情形下的哪些当事人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2)C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3)金某、D公司和潘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E证券公司的证券咨询人员雷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及其法律后果。

  答:

  (1)①A公司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及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该违法行为的后果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省证管办的赖某和胡某存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或核准)和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该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段某存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该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C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两种违法行为:①为验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该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对审计报告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该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金某、D公司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因为其不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和单位,也不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单位,故而合法。而潘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则为非法,因为,其作为参与A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在该公司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亦不得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该股票。

  (4)置证券公司的证券咨询人员雷某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因为,尽管其声明纯属个人观点,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但是其行为纯属虚假陈述,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并造成了部分股民的损失。因此,雷某的行为属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该行为的后果是: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法规选编》(上册)第44页,《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法规选编》(上册)第46?/FONT>47页,《证券法》第六十九条《法规选编》(上册)第54页,《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条《法规选编》(上册)第60?/FONT>61页,《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法规选编》(上册)第79?/P> 80页,《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法规选编》(上册)第81页,《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法规选编》(上册)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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