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4 月15 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暂行条例》(1999 年制定出台)作了重要修改:
(1) 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推出金融期货提供了法律基础,并明确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由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
(2) 对交易结算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分级结算制度;
(3) 适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在原有经纪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4) 强化对期货公司监管的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实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实施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建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5) 强化证监会期货监管职能,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手段,例如对涉嫌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对期货公司予以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分支机构,限制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等;
(6) 加强自律管理,规定了期货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
(7) 规定了变相期货交易的具体认定标准。
3. 自律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或修订完成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管理规则》等六个自律规则。
二、期货市场监管机构
1. 境外期货监管机构
(1)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
(2) 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SIB),非营利的民间机构或准政府组织,实行会员制,主席由财政部长或英格兰银行行长任命,是议会授权并向其报告工作的独立的管理机构;
(3) 香港:1985 年香港商品交易所更名为香港期货交易所,2000 年香港期货交易所与香港联交所合并,组成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HKEx),简称香港交易所,并成为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统一监管。
2. 中国期货监管机构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在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2 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 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5 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 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 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 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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