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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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同时,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首期价款,丙亦于2014年5月1日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4年8月8 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4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不存在保证条款或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关系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关于丙无权要求其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乙关于丙无权要求其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
(3)丁与丙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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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未对其他事项作出特别约定。2015年A企业发生了下列事项:
1月,A企业从B公司处采购原材料,合同约定货款100万元,A企业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
2月,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3月,乙因故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4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20万元。
5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6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退伙为由拒绝;B公司又要求丁承担全部责任,丁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意见,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丙的财产份额出质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丁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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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货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办公用小轿车1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25500元;购进货车用柴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1000元。
(2)购进办公室装修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8500元。
(3)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1110000元,另收取保价费2220元。
(4)提供货物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31800元,因损坏所搬运货物,向客户支付赔偿款5300元。
(5)提供货物仓储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116600元,另收取货物逾期保管费21200元。
已知:甲企业提供的上述增值税应税服务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额68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解析:
(1)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10000+2220)÷(1+11%)×11%+(31800+116600+21200)÷(1+6%)×6%=119820(元);
(2)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19820-25500-51000-6800=36520(元)。
【解析1】业务(1):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解析2】业务(2):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3】业务(3)和业务(5):提供货运服务同时收取的保价费、提供仓储服务收取的货物逾期保管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
【解析4】业务(4):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赔偿款,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而本题是“支付”的赔偿款,不得从计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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