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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试题(6)

来源:考试吧 2014-09-29 11:13:0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试题及解析”,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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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判断题
第 6 页:简答题
第 9 页:综合题

  57阳光公司与研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阳光公司向研究所购买一台断桥铝合金门窗生产设备,总价款460万元;阳光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研究所支付60万元预付款;研究所应于2010年12月2日之前交付设备,由阳光公司自行提货;阳光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2月11日之前付清余款400万元。为了担保阳光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承诺:“本公司同意为阳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阳光公司依约向研究所支付了60万元预付款。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10年11月30日通知阳光公司提货。阳光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2月13日通知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研究所与阳光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简要说明理由。

  (2)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阳光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阳光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阳光公司返还60万元预付款?分别说明理由。

  (4)因丙公司的承诺而发生的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谁?

  (5)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研究所可以将该设备提存。《合同法》规定,注:下方未列明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债务人依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能力也有义务领受标的物,却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

  (2)研究所有权要求阳光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公司可以不再向阳光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公司须向阳光公司返还60万元的预付款。根据规定,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公司应当向阳光公司返还预付款,但可以要求阳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保证人丙公司、被保证人阳光公司和债权人研究所。

  (5)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注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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