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
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对外出租、出售,或者是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予转销并终止确认。
一、无形资产出租
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并收取租金,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和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应交税费”等科目。
【例6-4】 20x9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150 000元。租金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x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 8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并按年摊销。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 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 150 000
(2) 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并计算应交的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 120 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150 000×5%) 7 500
贷:累计摊销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 500
二、无形资产出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表明企业放弃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出售无形资产确认其利得的时点,应按照收入确认中的相关原则进行确定。
出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减值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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