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长按下面二维码 |
扫描/长按下面二维码 |
第三单元 与利用本地资源有关的税种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与税率形式
1. 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纳初级产品(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2.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具体情况如下:
征收方式 | 具体品目 |
从价定率计征(比例税率) | 下列列举名称的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共27种): |
(1)原油、天然气、煤炭 | |
(2)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 |
(3)稀土、钨、钼、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 | |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 | |
从量定额计征(定额税率) | 粘土、砂石(非金属矿) |
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
3.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环节
1. 资源税由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提示】资源税在生产(开采)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在进口、批发、零售等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2. 视同销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提示1】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2017年新增)
【提示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提示3】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提示4】纳税人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应当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提示1】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应依法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按照规定核定其销售额。
3. 一次课征制度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全部视为以自采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
【提示】资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原则上不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概述
1.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2. 计算公式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二)销售额
1. 销售额的认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3】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2017年新增)
(2)销售洗选煤时,应税煤炭销售额的确定
①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②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③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2. 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三)销售数量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而非“生产数量”)为销售数量。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为销售数量。
3.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