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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来源:考试吧 2018-06-01 14:37:3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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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你记住了吗?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注意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注意4】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6】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考题·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债券: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出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链接】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题·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本息请求权

  C.兑付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

  D.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质量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具体情形
起算点
侵权行为 伤势明显,从受伤害之日;伤害当时未曾发现,自确诊之日起算
约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债权人给予宽限期,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以不作为为义务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附条件 条件成就之日
附期限 期限到达之日
国家赔偿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其他 了解

  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Ⅴ.其他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2)中断——主观原因

  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主观原因”导致“中断”——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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