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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地域管辖

来源:考试吧 2018-05-30 11:20:3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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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你记住了吗?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被告住所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被告住所地
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地域管辖

  【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但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考题·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是( )。

  A.收养协议纠纷

  B.赠与合同纠纷

  C.物权变动纠纷

  D.商标权纠纷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管辖。对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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