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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31)

来源:考试吧 2015-04-29 16:10:3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费用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

  2.报酬

  (1)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4)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3.责任

  (1)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间合同

  1.促成合同成立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未促成合同成立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委托合同】(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1)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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