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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20)

来源:考试吧 2015-03-25 16:44:5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1.投保属于要约,承保属于承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

  (1)提示、说明义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解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一般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免赔额条款则是规定一定数额内的损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期间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计算,如财产保险合同多为一年,从起保日0时始至终保日24时止。二是按特定事项的存续期确定,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以运输期作为保险责任期间。

  6.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密切,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

  (2)保险凭证(“小保单”)

  ①保险凭证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3)暂保单

  ①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发出以前由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②暂保单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者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4)投保单

  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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