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特征:
(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应当有效。
4.★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考点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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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合伙人 |
(1)2个以上 |
(1)2-50个(至少有1普通和1有限) |
出资★ |
货币等财产权利(协商或评估)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协商确定) |
不得用劳务 |
名称 |
“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
“有限合伙企业”字样 |
【考点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1.清算前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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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份额转让 |
对内 |
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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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 |
1.约定→一致同意 |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出质 |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
约定→√ |
【必背法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必背法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必背法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考点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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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事务执行人 |
合伙事务可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必背法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关联交易 |
约定→一致同意→X |
约定→√ |
竞业竞争 |
X |
约定→√ |
损益分配 |
1.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
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2.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包括: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
约定事项 |
(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7)修改合伙协议;(8)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11)新合伙人入伙;(12)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
法定事项 |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2)除名;(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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