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 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
说明:2011年《中级经济法》教材中与企业组织法相关的章节有:(1)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2)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一、企业组织的类型
二、企业组织法的8组基本概念
1.无限责任VS无限连带责任VS有限责任
(1)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意思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先企业,后个人。
(2)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3)无限连带责任,是两种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的组合。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责任是分为两部分看待:
①无限责任,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一先企业后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无限责任。
②连带责任,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这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债权人爱找谁要找谁要,爱要多少要多少)。
【案例】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A企业,A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欠B公司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无法偿付,经查A企业的财产仅剩60万元。在本案中,(1)欠付B公司的100万元应当先以A企业的财产清偿;(2)A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40万元债务,B公司有权不按先后顺序、不论各自的财产份额多少,要求甲、乙、丙、丁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①可以要求甲(或乙、丙、丁)一人清偿全部的40万元债务;②可以要求甲乙(或甲丙、或甲丁、或乙丁、或丙丁)二人清偿全部的40万元债务;③可以要求甲清偿1万元、乙清偿10万元、丙清偿5万元、丁清偿其余部分债务……总之,在这40万元债务上,债权人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要求甲、乙、丙、丁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3)假定甲向债权人清偿了这40万元债务,甲可以按照合伙企业损益分配规则中确定的比例向乙、丙、丁进行追偿,这是普通合伙人内部的按份责任。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规则】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有限责任是企业风险与投资人风险的隔离墙(防火墙),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亏完就得,无须往里再搭钱了)。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地方:①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②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由该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对该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事务执行人VS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绝不可同日而语,主要区别在于:
(1)身份不同,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2)权限不同,合伙事务执行人类似于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不享有代表权,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3.法人VS法定代表人
日常生活中,人们喜欢简称“法定代表人”为“法人”,但是,在法律上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希望考生在学习公司法时要注意区分。“法人”一词往往指的是法人型企业(企业法人),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在于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型企业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案例】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甲公司是一个法人型企业或称企业法人,王某则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