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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某些特殊情形要约不得撤销。(P329)
3.实际履行原则(P331)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无效合同(P333)
无效合同的界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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