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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79)

来源:考试吧 2017-10-08 13:39:3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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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 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非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暂时的预防措施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4)挂失止付通知书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2. 公示催告

  (1)申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期间及效力

  ①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②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③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①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④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 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

  A.民事仲裁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答案】BCD

  【解析】选项BCD: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所述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转账支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挂失止付。

  【例题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有权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是(  )。

  A.票据收款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

  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

  【答案】B

  【解析】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权利时效(★★)

  1. 票据权利时效的确定

  (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 票据权利时效的意义

  (1)票据权利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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