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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24)

来源:考试吧 2015-01-26 16:21:40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24)”,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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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注特殊规定:

  1.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转让土地使用权;

  (2)销售不动产;

  (3)提供建筑业;

  (4)不动产租赁业务。

  【链接】动产租赁业务。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特殊情况

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无形资产

同上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出售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1.一般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其中: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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