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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二章(2)

来源:考试吧 2014-11-28 14:33:5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二章(2)”,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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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1.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要点】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主体

要求

劳动者

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注意】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可以不足16岁)

用人单位

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2)分支机构

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注意】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2个不得”:

2个不得

违反规定的责任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提示】“其他名义”一般是指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建立劳动关系建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书面和口头

  1.书面形式劳动合同。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订立合同

处理规定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1个月~1年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释】2倍工资的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非全日制用工可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两种效力

要点

劳动合同生效

1.双方协商一致

2.订立即生效:即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无效劳动合同

1.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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