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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9)

来源:考试吧 2014-11-26 14:35:4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9)”,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决定

  1.书面方式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复议决定的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复议决定的种类: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重新作出决定(5种情况)

  5.复议决定书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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