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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2)

来源:考试吧 2014-07-11 16:14:2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第 2 页:仲裁
第 7 页:民事诉讼
第 12 页:行政复议
第 15 页:行政诉讼

  判决和执行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节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的内容

  【高频考点】: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0)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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