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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讲解第5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6-19 12:41:43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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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本章主要内容导图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九、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2)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 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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