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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第四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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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提示: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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