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复习指导 > 初级经济法基础 > 正文

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5)

考试吧提供了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考点速记,帮助考生最后梳理考点,强化记忆。

  六、土地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

范围的情况(应征)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

范围的情况(不征)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免征或暂免征收)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无收入,但注意公益部门和直系亲属例外)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投资联营时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双方均不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个人转让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房地产

(7)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20%)

  【链接】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不管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实质重于形式)

  记忆口诀:出租代建评估不需征。抵押合建,投资联营(除房地产企业外),转让就征。单位交换须缴税,个人交换不用管。兼并转让暂免征。

  (二)扣除项目

  1.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记忆口诀:营业印花税,城建附加费,外企不扣后两项,房企不扣印花税,

  2.具体扣除项目归纳

企业情况

转让房地产情况

可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类企业

转让存量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凭据)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类企业

单纯转让土地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旧房转让记忆口诀:旧房转让算评价,扣掉地价和税费

  【链接】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第六条第(一)项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第六条第(三)项是指“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记忆口诀:发票额,买至转,年加五(5%),契税不从里面扣。

  3.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记忆口诀:隐瞒虚报成交价,扣除金额不真实,转让无故低估价,核定使用评估价。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推荐:

  考试吧首发2011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通知

  2011会计职称考试答题卡填涂方法及注意事项

  2011年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百套模拟试题汇总

  2011年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做题方法大揭秘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3中级还有
2023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