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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所得税法律制度(18)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个人综合收入:重点关注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利息等计税问题。

  【教材例题】李某2007年3月取得如下收入:

  (1)薪金收入2 900元;

  (2)一次性稿费收入5 00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

  (4)一次性翻译资料收入3 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886元。

  计算李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

  (1)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 900-1 600)× 10%-25=105(元)

  (2)稿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 000×(1-20%)×20%×(1-30%)=56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属劳务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500-800=-300(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 000-800)×20%=440(元)

  (5)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李某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5+560+440=1 105(元)

  【例题•计算题】(2008年)中国公民张某2007年12月取得以下收入:

  (1)全年一次性奖金21600元(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并且已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为某公司设计产品营销方案,取得一次性设计收入18000元。

  (3)购买福利彩票支出500元,取得一次性中奖收入15000元。

  (4)股票转让所得20000元。

  (5)转让自用住房一套,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支付转让税费5万元,该套住房购买价为80万元,购买时间为2002年6月份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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