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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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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讲义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28 14: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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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讲义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公民。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与合伙企业的机构的内容联系学习。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独立的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一般而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前三个重点把握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能含有: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于出资数额,没有具体限制;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 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4、受托或被聘用的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见教材第108页。注意第(6)(7)(8)三项,这三项禁止行为的共同特点是:未经投资人同意。如果这些行为经过投资人同意,是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这三项内容的考点是:是否经过投资人同意。

  5、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重点关注义务的内容:

  ①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②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③ 参加社会保险

  ④ 依法纳税

  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拒绝摊派权、平等竞争权、申请借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注意时间:30日、60日(公司法当中的时间为30日、45日)

  2、按照法定顺序进行财产清偿,见教材第109页。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在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比较这些法律责任的共性及处罚的具体数额的不同。详见教材第109页。

  1、提交虚假文件、其他欺骗手段 → 责令改正、5000元以下、吊销营业执照。

  2、名称不符 → 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

  3、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开业或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 → 吊销营业执照。

  4、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分类

  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构成,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人在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无最高人数限制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要求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②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4)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其他规定的条件

  2、合伙企业设立程序

  (1)申请人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详见教材第117页,可根据自身情况学习。

  (2)审批机关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该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如果因为材料不全需要对有关材料予以核实,应当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① 公共积累资金

  ② 未分配盈余

  ③ 合伙企业债权

  ④ 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合伙企业的名称、商誉等项财产权利。

  ⑤ 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和性质

  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共同共有的特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见教材第118页。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3)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与个人独资企业结合学习)

  1、合伙事务执行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有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见教材第121页。

  除了教材列举的六项外,还包括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及补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等。

  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有:

  (1)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2)合伙企业在解散确定清算人时不需要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的权利主要包括: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2)对外代表权

  (3)监督权

  (4)查阅会计账簿、资料的权利

  (5)提出异议权

  (6)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对委托执行的事务存在异议,应该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合伙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不考虑权数只考虑人数)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详见教材第122页至123页。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相同。

  4、合伙事务的决议办法

  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1)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作出。

  (2)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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