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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六章

来源:考试吧 2016-05-05 11:40:3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6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试大纲第六章”,更多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请微信关注“566会计职称”!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部分返还或退还已纳税款。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额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四)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五)电子发票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法律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八、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免征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四)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情形。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口非自产货物。

  2.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免、退税办法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五)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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