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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宿迁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1月5日-25日

2015江苏宿迁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为1月5日-25日。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宿财会〔2014〕18号

  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4]82号)要求,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定于2015年5月16—20日举行。现将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宿迁考区报名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网上报名时间及网址

  2015年我省继续使用财政部统一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http://kzp.mof.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5日至25日,不安排补报名时间。

  二、报名条件

  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现场审核时间及地点

  考生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至26日(双休日正常上班),请考生携带以下资料到网上所选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后自行网上交费,逾期不再受理:

  1、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网上打印);

  2、居民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现场审核点如下:

确认点

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宿城区财政局

宿城区政府大楼212室

0527-82960885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宿豫区财政局

宿豫区财政局102、103室

0527-84465537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泗洪县财政局

泗洪县财政局106室

0527-86223017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泗阳县财政局

行政服务中心大楼510室

0527-85214494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注:市直2015年不设审核点,请考生到宿城区财政局报名点审核。

  四、考试收费

  1、收费方式

  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其考试相关费用(报名费、考试费、书费和快递费)自行在网上交纳,报名点不接受现金报名。网上交费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至1月31日,逾期后果自负。

  2、收费标准

  依据苏价费函[2011]30号、苏价费函[2004]52号规定,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60元。

  3、领取缴费凭证

  网上交费后如需缴费凭证的考生,可凭身份证于2月5日至16日到宿迁市财政局502办公室领取。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于2015年5月5—15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七、其他事项

  各报名点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

  具体经办人员要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严格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同时向考生收取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审查无误后,请考生在报名登记表中的“个人承诺”栏中签名确认。

  考生如有弄虚作假,将按全国会计考办《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会考[2005]7号)规定处理。

  八、考试用书的征订

  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结合考试报名工作做好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的宣传工作,组织考生自愿订购,不得强行要求考生购买考试用书。考生网上订购的考试用书由快递直接寄给考生,快递范围江苏省内。

  宿迁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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