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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下半年江苏扬州教师资格报名时间9月9日-15日

来源:扬州教育 2014-09-04 14:14:08 要考试,上考试吧! 教师资格万题库
2014下半年江苏扬州教师资格报名时间为9月9日-15日。

  扬州市201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公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 [2013]9号)、《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3]222号)文件要求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从2014年下半年起,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将参加全国统考,现将我市今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及地点安排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本次笔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9日至15日(网址:www.ntce.cn),现场审核时间为9月12日至16日,审核地点在扬州教育考试院(史可法路199号,鸿福家园对面),考试日期为11月2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时 间

类 别

11月2日(星期日)

上 午

9:00-11:00

下 午

13:00-15:00

下 午

16:00-18:00

幼 儿 园

综合素质(幼儿园)

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 学

综合素质(小学)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

(中学)

教育知识与能力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

中职实习指导

  二、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江苏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江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江苏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四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报名方式及步骤

  (一) 报名方式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在报名期间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报名,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

  第二步:注册。未注册考生需首先进行注册,注册时考生需正确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大小: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白色背景为宜。照片将用于准考证以及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现场确认时照片不合格的考生审核将不能通过。

  第三步:报名。户籍或用人单位或学籍所在地为扬州市的考生须选择扬州市为应试考区,并根据本人情况选择考试类别和考试科目,具体考试地点以考生下载的准考证上地址为准。

  第四步:现场确认及缴费。考生在确认期间到扬州教育考试院现场确认,审核通过后缴纳考试报名费用。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我市考生在报名期间需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报名,完成登录、注册、上传电子照片以及报名等步骤,再由考生本人至现场进行确认及缴费,根据苏价费函〔2014〕25号文件精神,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2元。

  (二)考生现场确认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户籍在江苏省内的社会考生

  (1)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考生本人相关学历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还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非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学信网(www.chsi.com.cn)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人事关系在江苏省内的外省户籍考生

  (1)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考生本人相关学历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还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非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3.江苏省内普通院校全日制在校考生

  (1)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考生本人学生证和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格式见附件1)。

  考生按要求办理完报名审核和缴费手续后,可在报名期间网上查询报名是否成功,发现报名未成功的请及时与报名确认点联系。报名成功的考生于10月27日-11月2日在报名网上下载并打印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准考证,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三)特别提醒

  (1)考生须本人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若由于本人填报虚假信息,导致无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或教师资格认定,责任将由本人自负。禁止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可对本人的报名信息进行多次修改,现场审核一经通过,考生信息不得更改。

  (3)考生如忘记密码可通过报名系统提示操作,报名系统将把新的密码通过短信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所填报的手机上。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不要更换手机号码。

  (4)确认点不一定是考试地点,考生需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四、成绩查询

  12月1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笔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五、违规处理

  考试违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六、其他事项

  1. 有关《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等相关信息,请登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查询。

  2.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咨询电话:025-83235921、83235907,扬州市报名咨询电话:87780020。

  3.在2013年以后(含2013年)已经参加原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1门及以上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符合免考条件申请人员认定过渡办法详见附件2。

  附件:1.《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校学生在籍学习证明(样本)》

  2.《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

  扬州教育考试院

  2014年9月3日

  附件1:

  附件2:

  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

  江苏省定于2014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为实现省考和国考政策的顺利衔接,特制定如下过渡办法。

  一、过渡期从2014年起至2016年年底。

  二、2014年及以前参加过我省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只有一门成绩合格证仍在有效期内(指2013年及以后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可以再参加一次我省于2015年3月(具体报名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补考(考试大纲和考试形式与改革前相同),补考成绩有效期至2016年12月。其他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补考。

  三、过渡期内,教师资格申请人为我省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免考对象,以及已取得我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双科合格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可以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直接报名参加当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规定材料齐全的可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四、2016年起,我省不再单独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笔试,只有一门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人员,需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全部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五、按过渡条件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如申请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仍须提供拟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合格证书,才可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但取得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则不再需要提供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六、在我省或在其他试点省份报名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笔试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请参加全国教师资格面试,不能申请参加过渡期内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七、2017年起,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包括所学专业与申请学科不对应的2014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应通过国家教师资格全部考试项目(笔试和面试),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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