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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甘肃酒泉市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甘肃省2020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时间2020年5月10日9:30—6月30日18:00(5月21日—6月5日期间网站维护关闭),逾期不再受理,认定工作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

各地区2020年教师资格证认定时间及通知

  为做好2020年上半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对象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酒泉市的中国公民。

  2.驻酒泉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港澳台居民持我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我市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其他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标准。

  (五)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教育教学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六)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具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延长1年。)2015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需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相应教师资格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七)在我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的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我市申请人相同。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网上报名时间。

  (1)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2020年5月19日-8月3日。

  报名网站于2020年5月21日0时-6月6日上午9时30分关闭,进行系统维护,关网期间不能进行网报,请申请人合理安排网报时间。

  (2)网上申报期间如有临时调整,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通知为准。

  2.报名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

  3.认定机构选择。

  酒泉市教育局负责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在酒泉市的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在本辖区的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驻酒泉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可在所属部队或单位驻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

  4.注意事项。

  (1)申请人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2)申请人应据实填写《个人承诺书》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诺如与实事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个人承诺书》可在网站首页“资料下载”栏目或网报界面下载打印,申请人本人签字并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二)体检

  1.申请人要按照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到酒泉城区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酒泉市中医院)或各县(市)县级人民医院体检。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及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具体安排以各县(市、区)教育局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

  2.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三)现场确认

  1.申请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确认于2020年7月15日-8月13日之间开展(非工作日除外)。

  2.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地点为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综合事务服务窗口(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4号)。

  3.申请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应出示以下申请材料:

  (1)二代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原件。

  (2)相关户籍材料:

  ①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出示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籍原件;

  ②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出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③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出示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④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的,出示我市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⑤驻酒泉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出示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申请人隶属该甘肃省部队的人事关系证明及有效现役军人(武警)证件。

  (3)《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当次有效)

  (4)提交1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申报上传的照片一致(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出示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6)2015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提供在学期间成绩单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教材教法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证明需从档案部门调出复印,且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才有效)。

  (7)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如有需要,申请人可提前通过认定机构向甘肃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8)其他补充材料。(以下材料将在申请人网报时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认定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比对成功的,无须现场出示;比对不成功的,须现场出示。)

  ①学历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港澳台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②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

  ③《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四)证书发放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发放具体时间咨询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综合事务服务窗口发放。

  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及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或联系各级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酒泉市2020年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酒泉市教育局:0937-2615700 0937-2612061

  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事务服务窗口:0937-2851890

  肃州区教育局:18909370612

  金塔县教育局:0937-4561001

  玉门市教育局:0937-3338361

  瓜州县教育局:0937-5946572 13830163137

  敦煌市教育局:0937-8835312

  肃北县教科局:0937-8122450

  阿克塞县教科局:0937-8322541

  附件:

  1.酒泉市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酒泉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原标题:2020年酒泉市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原文链接:http://jyj.jiuquan.gov.cn/Item/3401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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