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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内蒙古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10月20日—10月31日,请广大考生注意!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我区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高等院校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在认定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或放宽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把工作做好做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耐心解答社会咨询,形成按期及时认定、社会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抓紧部署,确保按时完成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我区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10月20日—11月30日。请各盟市、旗县、高等院校认真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一)工作进程

  1.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10月20日—11月5日(其中高校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10月20日—10月31日)。各盟市、旗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调整。

  2.现场确认时间以及认定机构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时间,由各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要求测试时间应在现场确认前完成。

  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均为现场确认用户。现场确认的用户名、密码请与教育厅人事处联系获取。且必须在11月16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及数据上报工作;其他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等院校)须在11月4日—11月16日完成材料送审工作,逾期网络确认窗口将自动关闭,我厅不再受理。

  (二)具体事项

  1. 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登录网址:https://www.jszg.edu.cn/portal/home/auth/otherAdminLogin;现场确认用户(含受委托有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登录网址:https://www.jszg.edu.cn/portal/home/auth/confAdminLogin;申请人网上申报登录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2.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有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间为12月10日—20日,领取数量按已经认定数+认定数*3%发放。

  3.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要求:

  (1)认定工作开始前,需重新安装单机版软件,下载参数文件并初始化单机版软件。从今年起,系统中所有认定机构添加认定数据、单机版数据导入功能取消,只有单机版打印功能保留。

  (2)各盟市、旗县认定机构务必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密码卡,严禁将密码或密码卡透露给其他人员,若因密码泄露或丢失给认定工作造成损失,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各地区、各部门在使用网络版及单机版系统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董飞、张晓莺,联系电话:0471-2856822、2856813,电子信箱:jiaoyuting@126.com 。

  三、其他要求

  (一)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问题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被医学院校聘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并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课程(需任教学校教务处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必须已取得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可申请认定。

  受委托有认定权限的高等医学院校,只能受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在职医务人员的申请。其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教育厅办理。

  (二)民办高校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问题

  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高等民办院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已依法签署三年以上聘任合同,并在提出申请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交材料要求

  高等院校教师在申请资格认定时,除提供《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对于后期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

  2.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两个年度(含试用期)以上的聘任合同。

  3.近2年的教学业务档案,含1年实习期。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期间,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必须及时回复,认真处理,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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