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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社工政策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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