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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级社会工作者考试法规政策:平等原则

2010中级社会工作者考试法规政策:平等原则

  5.公益事业捐赠的原则

  平等原则

  在捐赠主体上,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进行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个人无论性别、年龄、国籍、经济状况、宗教信仰等情况,组织则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有权捐赠。捐赠主体是多元的,捐赠是一项平等的权利

  自愿无偿原则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公益原则

  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而且其捐赠财产是用于公益事业,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合法与符合社会公德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6.公益事业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捐赠人

  权利

  (1)选择受赠人的权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2)捐赠的决定权。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3)捐赠留名权。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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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专业资深教师。精悉社会工作。专业功底扎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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