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2中考 | 2012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托业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GRE GMAT |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零起点法语 | 零起点德语 | 零起点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 驾驶员
网络编辑 | 公共营养师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保险从业资格 | 电子商务师 | 普通话 | 企业培训师
营销师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化工工程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复习指导

社会工作者辅导: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工辅导: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 2 3 下一页
  相关推荐:中级社工辅导资料:基金会信息公布的办法
       中级社工考前指导:社工分析妇女工作案例(4)
文章搜索
王献蜜老师
在线名师:王献蜜老师
  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专业资深教师。精悉社会工作。专业功底扎实...[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社会工作者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社会工作者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