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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模拟测试卷及答案二

第 1 页:单选题
第 5 页:多项选择题
第 7 页: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
第 8 页:参考答案

   三、简答题

  64.【参考答案】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方面:

  (1)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现代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法治概念包括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理和基本要求。法制则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望的法律秩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也就是说,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

  (2)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力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不允许法律秩序由于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或者由于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65.【参考答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其内容包括:(1)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而不是对其发号施令。

  (2)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共产党的下级组织,而是与共产党一起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工作,具有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3)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66.【参考答案】(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效力。

  (2)把众多的散敕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

  (3)编敕,自太祖始,是宋朝最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4)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结果导致法令不一。

  (5)神宗变法宣布“律是足以国事情,凡律所不载引一断以敕”,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

  四、分析题

  67.【参考答案】(1)该市法院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即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故本题中税务机关人员无权行使司法权,法院也无权将司法权授权给税务机关行使。

  68.【参考答案】(1)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可见,第一种意见在这点上是正确的。但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只要该地方性法规违法,就应当撤销,所以地方性法规未必合法有效,在这一点上,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甲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可见,第二种意见在这点上是正确的。但是,公民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建议撤销该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希望”,在这一点上.第二种意见是不妥当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还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对于这些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因此,第三种说法完全错误。即便提出“建议”.也仅限于“书面建议”,在这一点上,第三种意见也是错误的。

  (2)有关机关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第一,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二.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该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甲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甲省人大常委会到会说明情况,再向甲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三,甲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第四,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该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甲省人大常委会不予修改,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

  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第五,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的,由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决定是否撤销该地方性法规。

  69.【参考答案】(1)汉朝《九章律》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篇。

  (2)汉律中《具律》排在第六篇,既不在开篇,也不在末篇,与其统率全律的地位不相符。

  (3)《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突出其作为法典总则的地位。这种变化说明了《新律》在法典篇目体例上的渐趋成熟,并对后世法典产生了很大影响。

  (4)《晋律》在篇目上扩充至20篇,并在总则中新增《法例》篇,以丰富其内容;《唐律》在篇目体例上继承《北齐律》,趋于成熟,为l2篇500条体例。总则是《刑名》和《法例》所合成的《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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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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