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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违法的构成

来源:考试吧 2014-04-28 16:00:18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违法的构成”供考生参考,备考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

  在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知识中,对违法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狭义的违法,仅指一般违法,不包括犯罪。

  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都是有特定的要件构成的。违法构成是引起法律后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系统,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构成。只有具备这一事实系统的全部事实,才能构成违法。这些构成要件有:

  (一)违法客体。任何违法都有被侵犯的客体,即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违法行为都必然给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因此,必须把对社会的危害性作为违法的根据之一。如果某种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就不能被认为是违法。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不能构成违法。

  (二)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被视为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必须具备两个特点:一是它必须表现为人的外在活动,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是不能构成违法的。二是它必须表现为对法律规定的违反,即做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做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因此,人的无意识的本能反应行为不是构成违法的根据。同样,人在受到不可克服的力量和强制而完全丧失自由的条件下,被迫所为的违反自己意志的行为也不构成违法,要确定违法的客观方面,还必须查明行为与造成结果之间的联系,这是法律适用中必须解决的复杂问题。

  (三)违法的主体。违法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法必须是违法法律规定的、有社会危害行的、有过错的行为,但并不是任何人的这种行为都构成违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够成为违法主体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能够成为违法主体的组织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刑事责任的法人。如果行为者没有法定责任能力,就不能成为违法主体。例如,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幼儿和不能理解、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其所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四)违法的主观方面。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即行为者在主观方面有过错。人的行为是受其思想支配的,违法行为也受违法者的思想所驱使。违法者在主观方面有故意或过失两种思想心理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违法的,是故意违法;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违法的,是过失违法。如果某种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则不能认为是违法。现代法律理论普遍认为,行为人只能在主观上有过错(或罪过)的情况下才承担惩罚性的责任。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不仅是刑法、行政法的原则,也是民法、经济法等所有部门法的一般原则。但是,在民法中,在有些情况下,尽管行为者没有过错,不构成违法,也应当就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对违法承担责任,而是承担一种积极意义的法律义务。

  上述构成违法的四个要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缺少哪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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