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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刑法学: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考试吧为大家整理了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刑法学复习重点,帮助考生备考!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准备了工具或者制造了条件,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却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这些不同的情况就使犯罪在不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这就是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相比之下,犯意的形成虽然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但犯意仅仅属于思想范畴,仅有犯意而未将犯意付诸实施尚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因而犯意的形成不属于犯罪的过程。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一般认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甚至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预备、未遂和中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对于特定犯罪构成的程度,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准确地认定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助于我们适当地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用刑罚,有效地同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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