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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概念大全

刑法学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了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编辑整理了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

  刑法学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了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编辑整理了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31.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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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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