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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八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八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一、侵占罪(第270条)

  (一)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限于代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一)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侵占行为的,应按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为目的。

  三、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一)概念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具体情形有三种:

  (1)挪用资金归个人或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2)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管时间长短,均构成本罪;

  (3)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不管挪用资金多少,时间长短,一律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经手、管理、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4、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其目的是暂时挪用本单位资金,并非永久非法占有。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一)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前述七项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在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的上述专项款物挪作他用的行为。挪用上述特定款特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掌管国家救灾等七项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

  4、主观上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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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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