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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三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三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第十三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具体犯罪,如果不按照一定标准把它们划分为若干大类,大类犯罪如果不细为若干小类,再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对各类犯罪进行合理排列,刑法分则必将成为杂乱无章的各种具体罪刑条款的堆积,给人们查阅有关条文造成极大困难。其次,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使具有共同特殊本质的犯罪归为一类,并按一定标准加以合理的排列,便于人们对各类犯罪的特殊本质及其特征的认识,也有助于体现立法者惩治犯罪的某种价值取向。再次,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为刑法学建立罪刑各论的理论体系,提供了法律根据。

  建立刑法分则体系,必须以对犯罪的分类型基础,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各种犯罪进行合理排列。犯罪的分类,就是根据具体犯罪的特殊属性,将全部犯罪划分为舾纱罄啵越沂靖髦址缸锏谋局适粜浴?

  犯罪可能发生在许多领域,其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与同类客体,就是表示犯罪侵犯的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究竟应当以哪种客体作为犯罪分类的标准,并据此建立刑法分则体系,各国刑法不可能有绝对一致和不可改变的模式。我国刑法则以涵盖面较大的客体作为分类标准,其划分的类罪就相对较少,如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分为八章,即八类犯罪,1997年刑法改为十章,即十类犯罪。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根本上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具有与西方国家刑法分则体系的不同特点:

  (一)原则上以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标准,将犯罪分为大类,形成刑法分则的十章。以同类客体为标准,不仅便于将全部犯罪作较细的分类,而且符合人们认识各类犯罪的不同危害性质的要求,也有利于理解惩治各类犯罪的立法精神,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

  (二)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大体上是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和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而成刑法分则的体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关系我国各族人民最根本的利益,是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故排在首位。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故排在第二位。但也不能绝对化,如最后三章的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并不小于前面的罪章,为了把职务犯罪集中排列便于适用。

  (三)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和程度,以及各罪之间的关系由重到轻排列的。例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居首位的是侵犯生命权利的犯罪,依次是侵犯人身健康权利的犯罪,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侵犯名誉权利的犯罪,等等。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该犯罪行为应当适用何种刑罚,具体的犯罪条文反映具体的罪刑关系,它的构成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罪状,二是罪名,三是法定刑。

  一、罪 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主要构成要件的描述。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对具体犯罪描述的方式的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

  (一)叙明罪状

  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就是最典型的叙明罪状,它对伪证罪的主客观特征作了具体、全面的描述,完全符合立法明性原则,便于人们理解和执行。

  (二)简单罪状

  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例如,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等,都是典型的简单罪状。

  刑法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有些罪的必要法律特征较少,且为群众所熟知,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无须在罪状中作更多的描述。

  简单罪状最大的优点是简练性,可以避免刑法条文庞杂。但是,不适当地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则不利于依法正确定罪判刑,影响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因此,简单罪状不可不用,但也不宜多用。

  (三)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例如,刑法第124条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一款的罪状即为引证罪状。所谓“前款罪”,主要是针对前款行为的客观特征而言的。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

  即在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该条并未具体写明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对此,只能根据其行为违反了哪项交通运输法规来确定。不了解交通运输法规,就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行为。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违反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因此,适用空白罪状进行定罪,必须与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相结合,这是空白罪状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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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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