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资格类考试 > 公务员考试 > 专业综合I > 刑法学 > 政法干警 > 正文

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七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章节汇总”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第七章 罪 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有的称罪数形态),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个数。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是犯的一个罪,还是数个罪。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刑法理论有不同学说,在我国以犯罪构成作为罪数的标准是通说。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便是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一罪与单纯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但犯罪行为之间纷繁复杂、交*重合,有的貌似数罪实为一罪,有的又貌视一罪实为数罪,认定中就会产生困难,因此,就需要研究罪数关系中的形态,以便准确认定罪数。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二)继续犯的构成

  构成继续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客体。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故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

  (三)继续犯的处断

  持续犯是实质上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也就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刑法上数个不同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想象竞合犯的构成

  构成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出于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还须触犯数个罪名。

  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

  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这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加重结果是指法律规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质范围的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之所以要对超出基本犯罪的加重结果负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则不存在结果加重犯之问题。

  4、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

  (三)结果加重犯的处理

  结果加重犯,虽然由于危害结果发生了变化而使法定刑升格,但犯罪行为没有增加,还只是一个。所以,结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应当按照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一、惯犯

  (一)惯犯的概念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二)惯犯的构成

  惯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

  2、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

  (三)惯犯的处理

  惯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人犯了多个同种罪行。这种犯罪的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也大,把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这种犯罪作斗争。所以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结合犯

  (一)结合犯的概念

  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二)结合犯的构成

  结合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即结合成第三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

  (三)结合犯的处理

  结合犯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将两个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因此法律上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

1 2 3 下一页
文章搜索
在线名师 1 2 3 4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公务员考试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公务员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公务员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