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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三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三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是既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所谓刑事违法性,即指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性质。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一般条文对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结合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便能从总体上正确得出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特征的结论。

  (四)犯罪的构成重要性:

  1、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2、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3、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4、它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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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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