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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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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模拟试题(1)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5 页:多项选择题
第 6 页: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案例分析题
第 7 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31.C【解析】《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0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故本题选C。

  32.C【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但公寓门前的大路属于社会公共设施,不属于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33.B【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的份额已经超过2/3,且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特别的约定,故选B。

  34.A【解析】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相比,具有更强的法定性,因为留置权不必由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且留置权的设定、内容、使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35.B【解析】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并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前提条件。而质押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才能够成立。当两者并存时,应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两者的效力:如果是在设定质权之后,质权人将质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加工或修理,因为质权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从而使第三人享有对该物的留置权,那么留置权应当优先于质权;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合法出质,由于留置权人已经丧失占有,留置权不能对抗质权。

  36.C【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最典型的如物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与绝对保护相关的请求权。抗辨权,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比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债权为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此,本题答案为C。

  37.D【解析】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移转原因是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等。本题中,D项不仅改变了债关系的主体,也改变了债关系的内容,因此不属于债的移转。

  38.C【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主体有意思表示。这是区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关键。本题中A、B两项均属于事实行为,即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D项属于非法行为,而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

  39.D【解析】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条件: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体到本题中,A项,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订约能力,因此其作出的要约无效。B项,甲向乙发出的要约内容不明确、不具体,而且“准备考虑”表明甲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C项,甲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应该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D项,正确。尽管甲也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但是甲在广告中明确注明了“本广告所载商品售与最先支付现金的人”,表明甲作出的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法律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下允许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是必须有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是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40.C【解析】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也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因此A项是正确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B项也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借款币种的条款,因此关于币种的条款是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C项也是正确的。合同中应该包括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方式,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不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本题选C。

  二、多项选择题

  41.ABCD【解析】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而狭义刑法是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在我国,即指于1979年通过、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42.ABD【解析】要区分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学理意义上的基本原则,不可混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三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理论上还包括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

  43.BC【解析】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需要注意的是,在属人原则管辖上,对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与一般公民适用条件不同,亦即对前者的要求更为严格。

  44.AC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ACD。

  45.BCD【解析】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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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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