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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民法学:版权

来源:中公教育 2014-04-24 16:11:35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民法学:版权”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政法干警考试。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广义的“版权”,不仅包括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即版权的邻接权。狭义的“版权”不包括邻接权。

  版权从其内容上讲包括两类权利,一类是经济权利,又称为财产权;另一类是精神权利,又称为人身权或人格权。

  (1)版权的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权、传播权、追续权、抵押权。其中,复制权是版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2)版权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3)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享有保护的主体和受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指受保护的客体——作品。作品就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象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作品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其次必须具有表达性,即表现了作者的构思;还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即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加以复制,并被人感知。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作品进行不同的分类:①按照作品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②按照作品被人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读作品和机读作品。③按照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口述作品、文字作品、文艺作品、影视作品、工程设计作品、图形作品、民间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按照作品的版权归属不同,可以分为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与合作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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