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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京公开遴选领导干部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

来源:考试吧 2013-12-18 14:08:40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考试吧整理“2014北京公开遴选领导干部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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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应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三部分。

  2.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一定义,反映了行政主体的四个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②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③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④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4.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5.公务员的录用

  公务员法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除内部晋升外,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调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对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则主要通过调任方式进行补充。

  6.公务员的报考资格

  (1) 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十八周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具有良好的品行;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⑥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况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事处罚包括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单位开除。这里的公职,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务。

  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这是兜底条款,也是为其他法律针对特殊类别公务员规定录用条件预留的空间。

  7.公务员的考核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8.公务员处分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 公务员的辞退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0.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第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1.公务员的地域回避

  《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对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12.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行为主体上的特征。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职权、职责上的特征。

  (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

  (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这是行政行为在类型上所具有的多样化特征。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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