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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招警考试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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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贵州省2016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工作简章》得知,2016年贵州招警考试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如下。

  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16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贵州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县(附件2)乡镇(县城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派出机构除外)机关和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连片特困乡镇和派出机构”)可招录高中或中职(中专)毕业学历人员;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16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简称“四项目人员”),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报考年龄要求:

  (1)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8年3月7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5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

  (2)市(州)及以下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8年3月7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5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

  (3)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8年3月7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5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职)和报考狱(所)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6、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原则上应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或义务兵服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到2016年8月;

  7、定向到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职位;

  8、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职位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限截止到2016年8月累计服务满2周年的人员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限截止到2016年3月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9、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3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3年招录的公务员,2014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3年)。

  3、截止2016年3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6年3月7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6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职位的。

  10、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1、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定向招录培养人员未满定向协议最低服务年限的。

  12、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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